其他成就
被 Super Lawyers 杂志选为“冉冉新星” (“Rising Star”) (2014 – 2018 年)。
口头演讲
“专利和商业秘密的相互作用” (“Interplay of Patent and Trade Secrets”),专家组成员,中国商务部 (2017 年 6 月 9 日 – 南京和 6 月12 日 – 深圳)。
“337 调查中的避免专利侵害设计” (“Design-Arounds in 337 Investigations”),讲者,中国商务部 (2017 年 6 月 14 日 – 广州)。
337 条款诉讼
某些固态存储驱动器、堆叠电子元件及其产品 (调查编号: 337-TA-1097) – 在涉及 SSD 磁盘驱动器和堆叠易失性存储器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代表 SK Hynix。案件待决。
某些自动打扫机及其组件 (调查编号: 337-TA-1057) – 在涉及自主行为和嵌入式系统的专利侵权调查中代表控方 iRobot。获得被告侵权的初步裁定。案件待决。
某些半导体器件及含有该器件的的消费类视听产品 (调查编号: 337-TA-1047) – 在涉及视频处理技术的专利侵权案中代表答辩方 MediaTek 和 MStar。获得被告侵权的初步裁定。以有利条件和解结案。
某些图形处理器、DDR 内存控制器及其产品 (调查编号: 337-TA-1037) – 在涉及图形处理和内存技术的专利侵权案中代表答辩方 MediaTek 。以有利条件和解结案。
某些访问控制系统及其组件 (调查编号: 337-TA-1016) – 在涉及车库门开启系统的专利侵权案中代表申诉方 The Chamberlain Group, Inc.。获得辩方侵权的最终裁定。修改程序待定。
某些自动取款机、自动取款机 (ATM) 模块及其组件和产品 (调查编号: 337-TA-972) – 在一项与 ATM 相关技术的专利诉讼中代表 Nautilus Hyosung 起诉 Diebold。获得关于某些产品非侵权的简易判决和关于某些权利申诉无效的简易判决。
某些网络设备及其相关软件和组件 (调查编号: 337-TA-944) – 在涉及网络技术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代表答辩方 Arista Networks。以有利条件和解结案。
某些非易失性存储芯片及其产品 (调查编号: 337-TA-916) – 在一项涉及非易失性存储技术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中代表旺宏电子 (Macronix) 及其客户。以有利条件和解结案。
某些电子设备,包含某些无线通信设备、平板电脑、媒体播放器、电视及其组件 (调查编号: 337-TA-862) – 在涉及 2G、3G 和 4G LTE 移动通信标准的关键专利申訴中代表三星 (Samsung) 抗辩爱立信 (Ericsson) 提出的专利侵权索赔。以有利条件和解结案。
联邦地区法院
Personalized Media Communications, LLC, v. TCL Corp. et al. – (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E.D. Tex.) – 在涉及视频和音频解码技术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代表 TCL。以有利条件和解结案。
Sharp Corporation v. Hisense Electric, Co. Ltd. et al. –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N.Y.) – 在涉及数字电视的专利诉讼案中代表 Hisense。以有利条件和解结案。
Straight Path IP Group, Inc. v. Huawei Investment & Holding Co., Ltd. et al. – (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E.D. Tex.) – 在涉及电话通讯和网络电话 (VoIP) 技术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代表华为。以有利条件和解结案。
Cambrian Science Corp. v. Cox Communications, Inc. et al. – (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C.D. Cal.) – 在一项涉及光联网技术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中代表被告方赢得非侵权简易判决。同时赢得《美国联邦法典》第 35 卷第 285 条下的例外情况判决及律师费。
Monec Holding AG v. Motorola Mobility, Inc. et al. – (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D. Del.) – 在一项涉及移动通信设备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中为三星辩护。以有利条件和解结案。
Walker Digital, LLC v. Expedia, Inc. – (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D. Del.) – 在涉及在线销售系统的多个专利侵权诉讼案中代表 Expedia。因控方不具起诉资格而获得诉讼驳回。
Eolas Technologies LLC v.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et al. – (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E.D. Tex.) – 在一项涉及网络浏览器和应用技术的专利审讯中代表 Adobe。案件于 2011 年 2 月获得 Eolas 专利无效的陪审团裁決。
Microsoft Corp. v. St. Clair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sultants, Inc. – (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D. Del.) – 在涉及电源管理技术的多项专利宣告性判决案中代表微软。在获得多项重大简易判决胜诉后,以有利条件和解结案。
SFA Systems, LLC v. 1-800-Flowers.com, Inc. – (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E.D. Tex.) – 在涉及电子销售系统的专利诉讼中代表 Barnes & Noble 和 J&R Electronics。以有利条件和解结案。
Netcraft v. AT&T Mobility, LLC et al. – (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D. Del.) – 在涉及网络计费方法的专利诉讼中代表原告方 Netcraft。以有利条件和解结案。
Gannett Satellite Information Network, Inc. v. Office Media Network, Inc.– (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D. Del.) – 在涉及广告展示系统的专利案件中代表原告方 Gannett。在马克曼听证会获胜后,以有利条件和解结案。
Multimedia Patent Trust v. Microsoft Corp. – (加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 Cal.) – 在涉及视频压缩、图形用户界面、网络监控、软件定制和其他技术的专利审讯中代表辩方微软。案件于 2008 年 6 月获得未侵犯 MPT 专利的陪审团裁決。
授权后专利商标局诉讼程序
Arista Networks, Inc. v. Cisco Systems, Inc., IPR2015-00978, IPR2016-00308 – 代表诉愿人。获得有利的最终书面判定。